茂名讨债公司讲述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有哪些法律后果?
法院裁判文书作为定分止争的载体,它得到有效执行便是将纸面 上的公正落实到现实中公正的途径。事实上,会有行政机关不执行法 院裁判的情况发生,这无异于是对司法公正落地的阻碍,更是建设法 治政府的绊脚石。对此,《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裁判作 出了实施强制措施的完善,有助于裁判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以发挥其 应有效用。
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 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 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 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 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 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 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该条文是对原《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进行修改后独 立成条,进一步完善了执行依据,增加了“调解书”一类;另外,强 制措施种类更加多元,更具可执行性。
据此条文,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裁判,可以采取以下几 种措施:
1.强制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 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负有金钱给付的 情形。针对“罚款”这一类别,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财政部门退还 罚款,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通知从该行政机关的 账户内划拨;条文中的“款额”是对原条文“赔偿金”的修改而来, 修改后的款额范围大大扩大,不仅仅包括赔偿金,也包括能够以金钱 计算的货币、有价证券等。人民法院在采取此种强制措施时,应注意 保留行政机关为维护行政管理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行政经费份额。
2.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 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此种强制措施应为执行罚的范畴。这是一种间接的强制措施,主要起到警示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强 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行政义务而不履 行的情形。例如,行政机关侵犯名誉权时,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自期满之日起,按日处 罚款,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按日处以罚款的目的在于督促行 政机关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1]
2014年的修改将《行政诉讼法》将罚款对象由原来的行政机关改 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使得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作用更加彰显。主 要原因在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裁定的主体并非行政机关本身,而 是出于该行政机关内部具有相关职权的主管人员。对行政机关处以罚 款的措施并不能使督促作用真正发挥。基于此,该执行罚应由行政机 关负责人承担。
3.公告。将行政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这种措施是新增加内 容。通过向社会公告的方式,可以使行政机关的名誉受到一定的压 力,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另外,公告的方式可以进一步发挥社会监 督的作用,对于行政机关做到阳光行政,依法行政具有有力的推动作 用。
4.司法建议。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一种间接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拒绝 履行法院裁判时,人民法院可以向具有监督职能的监察机关和该行政 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性建议,以起到督促履行的作用。此 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法院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是 否向上述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二是司法建议的发送对象为监察机关或 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三是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该根据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5.拘留和承担刑事责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 响恶劣的,可以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为新增条款,进一步展现了人民法院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院裁判、解决 “执行难”问题的坚定决心和有力举措。
条文中的“拘留”是一种司法拘留,是否使用的决定权在于法 院。它属于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对干预藐视法庭、藐视 法律尊严、藐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员予以震慑,督促其自觉履行 义务[2]。承担行政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文内容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 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撰写人:程曼)
[1]胡康生主编:《行政诉讼法释义》,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9年 版,第107页。
[2] 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2年 版,第1833页。
网址:https://mm.hflmwl.com/10.html
作者:茂名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茂名讨债公司[16年讨债要债经验]茂名要债公司_茂名要账公司 茂名讨债公司[16年讨债要债经验]茂名要债公司_茂名要账公司](/static/upload/image/20240712/1720738240769725.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