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讨债公司介绍劳动仲裁管辖与诉讼法院管辖
点击:266时间:2018-11-20 04:06:53来源:茂名讨债公司官网:https://mm.hflmwl.com/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法定前置程序。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劳动仲裁管辖地。劳动仲裁管辖地具有法定强制性特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诉讼管辖规定。经由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管辖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对同一劳动仲裁裁决,双方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5、对同一劳动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的,有权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行使管辖权异议权仅适用于一审程序。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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